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当前条件:
清空所有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列表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

  • 赵**与商丘华商**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7日商丘市公安局向商丘**民法院出具的通报中明确记载,该局立案侦查的商**商行职工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与本案属同一事实。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符合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上诉人稽**与被上诉人商丘华商**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商丘**民法院出具的通报中明确记载,该局立案侦查的商**银行职工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与本案属同一事实,符合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孙**与黄山**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黄**公司有无向孙**发货;2、如黄**公司未向孙**发货,是否构成欺诈;3、如黄**药公司构成欺诈,孙**能否主张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 袁**与宁波九**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袁**以九**司为被告提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淘宝服务协议中“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由九**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浙江省**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浙江省**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 陈**与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陈**向被告裴**支付购房订金2万元,提交由被告裴**签字的二联单据,本院予以采信。现原、被告双方协商订购的房屋未建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该2万元购房订金。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自200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钱款还清之日,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二联单据,该单据上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

  • 葛**与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葛**向被告裴**支付购房订金2万元,提交由被告裴**签字的二联单据,本院予以采信。现原、被告双方协商订购的房屋未建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该2万元购房订金。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自2008年4月23日起计算至钱款还清之日,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二联单据,该单据上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

  • 冯**与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冯**向被告裴**支付购房订金2万元,提交由被告裴**签字的二联单据,本院予以采信。现原、被告双方协商订购的房屋未建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该2万元购房订金。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自2008年4月23日起计算至钱款还清之日,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二联单据,该单据上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

  • 李**与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向被告裴**支付购房订金2万元,提交由被告裴**签字的二联单据,本院予以采信。现原、被告双方协商订购的房屋未建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该2万元购房订金。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自200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钱款还清之日,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二联单据,该单据上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

  • 宋新颖与高念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宋新颖、天**公司共同给付高**租赁费25000元,对此判决,天**公司未提起上诉,而宋新颖则认可其与高**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故宋新颖、天**公司与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筑设备租赁关系。现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宋新颖向高**之子高源的银行帐户内转入的25000元是否是用于支付高**的租赁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规定体现的是合同

  • 邹**、刘**与涟水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内墙裂缝及因内墙裂缝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2015年12月11日,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2015)司鉴字第155087号鉴定报告:1、22/B-C轴墙体与剪力墙之间存在缝隙,未采用水泥砂浆嵌实,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中第6.1.3条第3款“填充墙采用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框架柱与墙的交接处宜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

文书类型